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陕府发[2007]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陕西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班级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八条 各班级评定小组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各班级所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 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呈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在国家助学金推荐评审及发放期间,学院将向全院学生公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申诉委员会电话,接受学生投诉。